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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1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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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公司章程模板
寧波公司章程怎么寫?什么是寧波公司章程?讓我們來看看!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則
第一條 規(guī)范公司組織機構。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本章程特制定。
第二條 公司由xxx、xxx(自然人寫名,法人股東寫名)設立
資本設立xxxxxxxxxxxx,獨立核算,自我管理,自籌資金。股東在其認繳的出資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經營范圍需依法經登記機關批準)
第四章 公司登記及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xxxxxxx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租賃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結構及其設立方式、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股東大會的討論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的形式進行討論。法定代表人參加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本人參加。其他人參加的書面授權。
第十條 股東的表決權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
第十條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 例會
例會每年召開xxx次,時間為每年xx次。
2. 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
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表決程序
一、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2、主持會議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會議表決
股東將在股東大會上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每項決議需要代表的表決權數量如下:
(一)股東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批準。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批準。
(三)股東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上述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會議。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由代表xxxx(比例)以上的股東通過
一般是“二分之一”或更多)。
4. 會議紀要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編制詳細的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第一次會議以出資方式召開由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有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
(二)執(zhí)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四)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zhí)行董事任免。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大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定;
(六)提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任免決定應當由不負責任免管理人員的執(zhí)行董事作出;
第十六條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監(jiān)事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監(jiān)督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責、章程、章程或股份的情況東會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免職建議;
(三)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改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大會。
第十八條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
第七章 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將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所轉讓的股權;不購買者視為同意轉讓。
對于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有限的購買權。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保障
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公司營業(yè)期限為20年,自《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出現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但公司因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批準。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xx份,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全體股東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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